公司的注銷通常有如下原因:
一、因破產而注銷。公司還不起錢,由法院宣告破產而注銷;
二、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、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;
三、因解散而注銷。根據公司章程、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請求,都可能解散。由此可見,公司的注銷可能是被動的,也可以是主動的。作為公司的出資人,公司的股東完全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解散公司。
那么,如何保障公司的利益?法律對此規定了清算程序。股東可以決定是否解散,卻不能自行決定解散的程序。這個程序簡單的說有二個內容:
一,公示。即要對外發出聲明,我公司要解散了,債主趕快來要錢;
二,清償。在公司正式注銷前清償債務,如果清償不了,就要申請破產。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時,也會要求提供上述材料,說明公司已經經過了這些程序。某些地區工商局要求股東出具聲明: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,若有未了事宜,股東愿意承擔責任。
如果公司的清算組沒有經過法定程序,就讓公司“消失”了,那人怎么辦?答案是找清算組成員承擔責任。(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就是公司股東)第一百九十條規定: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不過,目前法院(也是全國大部分法院)的作法是,如果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,公司注銷,則案件終結。如果是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公司注銷,則執行終結。怎么辦?債權人(也就是原告,強制執行申請人)只能再去跟清算組成員打一場官司。那場官司勝訴之后,再去申請執行清算組成員的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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